1998年底以前北京市的汽车维修企业要对维修出厂的车辆增加尾气检测项目。
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已被认定的一、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机动车尾气检测仪,对所有进厂维修的车辆免费监测尾气,并要求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二、维修企业在维修发动机等关键部件时,必须按尾气治理维修规范执行。尾气排放监测合格的车辆才允许出厂;
三、尾气治理不允许靠简单调整风针来达到标准,而要从清洗化油器、清洁白金触点、校正点火提前角、清除火花塞积碳、清洁或更换空气滤清器等方面进行维修治理;
四、汽车维修企业要保持维修出厂的车辆,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尾气排放达标;由各汽车制造厂指定的特约维修企业维修出厂的机动车,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在2年或5万公里内尾气超标,要由汽车制造厂负责维修和安装尾气净化器,并保证尾气达标;
五、因尾气不合格而需加修其它内容时,要提前通知车主。如车主不同意加修,将被上报市交通局和市环保局。